时政经济

时政经济 政策法规

首 页 > 资讯中心 > 时政经济

公积金“限高”关键在落实

发布时间:2015-12-08 11:59:18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0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明年国管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下限已经确定。2016年1月1日起,国管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
据查,2016年度国管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和今年6月1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201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上限、下限完全一致,说明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的住房公积金缴纳额度和北京市上年保持一致,不仅没有突破法规的规定,而且由于延后了半年,实际上是稍有降低了。
        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过大,早已成为加剧社会分配不公的毒瘤,突出表现在一些垄断行业、国企央企,利用多缴住房公积金的手段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曾有新闻报道,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276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微山县烟草公司和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缴存数额相差27倍;内蒙古省级贫困县杭锦旗职工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当地供电公司职工最高缴存达到15530多元;北京市属一家非上市银行的董事长,月公积金一度超过5万元。在垄断企业高收入、高奖金的基础上,超高公积金又给有关人员增加了一笔收入,而且企业可以打入成本,个人可以免交所得税,让收入差距进一步加大。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提出“限高保低”的要求: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这个规定如果获得通过,下一步关键就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落实。
        早在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也有同样的规定。住建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还专门发布《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政策落实,首先就是要纠正各地违反上述规定的地方规定。在各城市公布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时,我发现北京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每月6463元,2015年度职工公积金缴存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各自的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南方某大城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187元,不如北京高,该市的公积金缴存最高限额却是6187元,反而比北京高出1500多元。原来,原来是两家计算的标准不同。北京市公积金的最高限额是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最高3倍和最多12%这两个标准计算的;南方某市的标准则是职工平均工资的最高5倍和最多20%计算的,所以该市的职工平均工资比北京低,而公积金最高上限却比北京高得多,显然突破了国务院的规定,为什么未能纠正?
        其次就是要严格按规定办事。既然北京已经规定了上限是平均工资的3倍和12%两条标准线,为什么某银行董事长公积金能月缴5万元?难道在实际执行时可以“来者不拒,越多越好”?
        要让住房公积金“限高”的措施落实,关键是加强监督。因为公积金管理组织自身没有限高的积极性,他们希望单位多缴,才能增强自己的实力,就像银行欢迎储蓄一样。所以要强化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同时实行民主监督,所有城市都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更要在事后公开所属单位公积金实际缴存的数额和依据。对违规超缴的,以私分国有资产、偷逃个人所得税论处,并全额追回,同时追究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责任。